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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剖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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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剖析“A 股股权激励纷第一案”的富安娜诉原始股东案目前出现最新进展,“此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管辖权争议,一是承诺函有效性争议。接下来看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富安娜案例回顾一、推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富安娜股权激励始于公司上市之前。2024 年 6 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 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二、为上市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签署承诺函2024 年 3 月,因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 IPO,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余松恩、周西川等人向富安娜公司出具承诺函称,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高管辞职引股权纠纷2024 年 7 月起至 2024 年 9 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余松恩、周西川等人离职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余松恩时任水星家纺副总裁,周西川时任水星家纺渠道总监。2024 年 12 月26 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 21 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 8121.67 万元。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属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原告方观点:富安娜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方观点:余松恩、周西川等 21 名前自然人股东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终审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安娜公告该案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述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定依据:富安娜案件中被告的股权收益是依股东身份而获得的,不适用劳动法,适用于民商事法律法律规范调整。案件中的原告及被告双方未将股权收益作为劳动酬劳,股权收益也从未以劳动酬劳的考核方式予以考核发放。我国工资收益和股权收益有明确划分,其中工资收益因劳动身份而取得,股权收益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两种收益在个税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原告富安娜依据《承诺函》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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