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 曲宇辉 ]——(2024-8-15) 物权法学习与思考之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摘要:目前要求不动产统一发证的呼声很高,认为房地产应当发一本证,只要把土地、房产两个管理部门合一,或者成立一个专门发证部门,就万事大吉了。但是以办证的方便换办其他诸多事情的不方便,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特别是对广阔的单位、个人来说,是否有真正的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笔者在此就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谈些个人观点。一、不动产登记现状什么是不动产,《物权法》本身并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1]。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和法律体系,大致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3、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4、房屋所有权登记;5、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6、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7、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所有权登记;8、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登记;9、林木所有权抵押登记;10、采矿权登记。(二)不动产登记机构1、第 1-3 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2、第 4-5 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3、第 6 项,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4、第 8-9 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5、第 10 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三)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1、以《土地管理法》为龙头的土地登记法律体系。2、以《房地产管理法》为龙头的房屋登记法律体系。3、以《土地承包法》为龙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法律体系。4、以《森林法》为龙头的林地登记法律体系。5、以《矿产资源管理法》为龙头的采矿权登记法律体系。6、以《担保法》为龙头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体系。在法律框架下,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登记配套规章,仅以土地登记为例,部颁规章有《土地登记规则》(199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年 3 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 年 9 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0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政府规章则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XX 省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