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2024 年 11 月 26 日国家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科技沟通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沟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沟通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加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讨论、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对外科技沟通的下述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 (一)科学技术进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决策、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四)其它未尽事项。 第四条 实行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涉密人员,并以下列方式对参加对外科技沟通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一)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沟通活动,其所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沟通保密守则》(附件 1),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沟通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 2)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沟通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 3),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沟通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二)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沟通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填写《对外科技沟通涉密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沟通保密守则,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实行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对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国家保密局和科学技术部共同负责全国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技术部负责全国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醒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予以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