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股份条款的效力甘肃世恒案中“对赌条款”效力之争最终由最高法院作出定论,但在股权投资的案例中,还可找到类似对赌的公司附条件回购本公司股权的协议安排。我们知道,公司现金补偿投资人的条款是无效的,那这类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的补偿条款是否有效呢?一、东光微电子与中比基金间的对赌协议2024 年 12 月中比基金向东光微电子增资,《增资协议》中即有“对赌”安排,若起始日后 5 年内,东光微电子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比基金可要求原股东或东光微电子以现金形式赎回中比基金所持全部股份;若起始日后,如东光微电子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常常性损益)低于 10%,则中比基金有权要求原股东或东光微电子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股权(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之后,中比基金以实际履约行为对《增资协议》的部分内容予以变更,中比基金已放弃基于《增资协议》约定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在 2024 年 3月,原签约方补充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增资协议》中与上述实际履约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增资协议》关于中比基金股权赎回约定的其他条款自始无效,签约方无权依该等条款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求。二、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效力,根据公司不同类型实行分别的态度:1、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根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其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并无进一步规定。根据《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实行的“公司自治”的态度来推断,似乎可以理解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公司可以自愿回购本公司股权。2、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