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寻呼公司拖欠费用电信公司法院起诉维权案情介绍:新疆宏景新技术有限公司因经营通讯寻呼业务需要,自其成立经营以来,开始向电信分公司提出电路租赁和其它电信设备的使用申请,经电信分公司同意并为其办理了相关业务。但自 2024 年起,宏景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开始拖欠电信分公司的电信业务使用费。截止起诉之日,仍有其名下的设备号为 9690Y98019N01 等多个累计欠费2885735.57 元未支付。2024 年 4 月 21 日,电信分公司将宏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宏景公司偿付所欠资费,并加付违约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宏景公司给付电信分公司电信资费 2885735.57 元;二、宏景公司偿付电信分公司违约金 5172024 元。宏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一、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乌中民二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宏景公司给付电信分公司电信资费 2885735.57 元;二、变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乌中民二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 决 第 二 项 为 : 宏 景 公 司 偿 付 电 信 分 公 司 违 约 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322388.32 元。宏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二终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理分析:一、本案宏景公司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法采纳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宏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宏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审判程序上并无不当。宏景公司在再审程序中再提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宏景公司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宏景公司向电信分公司申请开通相关寻呼业务并使用电信分公司数字电路的行为,实际是数字电路租赁和电信设备的有偿使用,为此宏景公司应按相应的标准交纳使用费。经查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多方查找宏景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均未找到,遂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宏景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通讯寻呼业务因技术进步而停止使用属众所周知的事实,电信分公司在明知宏景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