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红河镇平原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5 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其他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三条 聘用合同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学校要建立与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程序
合同订立工作组织由学校位公开推选的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合同制管理的实施方案由合同订立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经过充分酝酿,建立学校推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执行组织; (二)在学校内宣传并及时反馈推行过程中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合同违约金数额等具体内容; (四)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宣布并进行公示; (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确定具体内容; (六)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到县教育人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第五条 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老师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老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县教育局统一提供样本(具体内容由学校确定、合同样本见附表)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酬劳、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学校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