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于 1999 年 10 月 25 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
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包方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第六条 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前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制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