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西铁路实业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 37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铁路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永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解陆一,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欣,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幼明,山西省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地方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任秀,该局局长。 上诉人山西铁路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原审被告山西省地方铁路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晋法经监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 年 2 月 17 日,山西铁路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铁企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同日,山西省地方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地铁局)向信托公司出具担保函称:我局直属的铁企公司因购南韩钢锭肆万吨,需从贵公司贷款 2450 万元,贷款期限四个月。我局愿以行业主管部门作贷款担保人,请你公司给予办理。如铁企公司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我局将设法筹集归还,或以 1993 年投资计划中归还。第二天,信托公司与铁企公司、省地铁局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信托公司贷款 2450 万元给铁企公司用于购买钢锭;期限两个月,自 1993 年 2 月 18 日至同年 4 月 18日,月息 8.64‰;如铁企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等。三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名。当日,该 2450 万元借款即转入铁企公司在信托公司所开账户中。铁企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 另查明:经省地铁局下属山西铁路运营公司经理张廷亮介绍并经省地铁局原局长高志林同意,铁企公司向天津万行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万行公司)购买 4 万吨钢坯。因缺乏资金,省地铁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山西省建行)联系贷款。作为回报,铁企公司与山西省建行开办的独立企业法人山西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于同年 2 月 9 日签订一份共同经销钢材协议,约定:购销钢材全部活动由铁企公司负责,因购销失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铁企公司承担;建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