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4-6-10 11:23:00 阅读次数:417 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即双方就工伤赔偿进行了私了,那么,这种私了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工伤赔偿进行仲裁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以苏劳仲委﹝2024﹞1 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24 年),该纪要第十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答: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根据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 该规定实质上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
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
当然,假如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