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郭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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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平民初字第 213 号原告郭悟生,男,1958 年 1 月 16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原商业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方广松
原告郭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科延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速录员王敏红担任记录
原告郭悟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悟生诉称,2024 年 10 月 5 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 283000 元并承诺于 2024 年 4 月8 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
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按期还款,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于当日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平山镇广安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转让合同)作为约束被告按期还款的合同
《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座落于平南县平山镇原粮所广安开发小区住宅用地,编号为 C2、C3 号,规格为 5×8×8、8×10×6,面积 104平方米,包建好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建房土地使用权按成交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元整(283000 元)转让给原告
并约定被告在 2024 年 3 月 30 日前在该宅地上建好一层房屋交付给原告
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假如被告在 2024 年 4 月 8 日前将购房款283000 元返还给原告,并按月息百分之二利率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