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今日由我主持业务讲座,现就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向大家介绍如下 1、受理条件 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律师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⑴ 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⑵ 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为过失造成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之后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⑶ 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⑷ 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的行为;对患方而言是指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⑸ 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⑹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但其特别性在于患方由于不懂医学且国家没有完善的医疗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受损,但依生活常识能推断的除外。 2、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别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一般包括: ⑴ 代为调查、取证; ⑵ 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⑶ 参加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⑷ 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⑸ 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⑹ 参加当事人协商; 下载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