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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若干要点评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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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学探讨——律师审查 BOT 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若干要点评析 发布时间:2024-2-9 阅读:1157 次 王晓艳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造—运营—移交。由于 BOT 项目涉及政府的特许权,所以又称为政府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针对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托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在特许期内运营,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获得回报,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投资建设方式。 特许经营权协议是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基础设施项目的各阶段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是 BOT 项目实施的基础,签订一份完备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对于整个 BOT 项目的顺利实施至为重要。目前建设部已经制订了城市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热和城市污水处理等领域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但其他许多领域的 BOT 项目由于缺乏示范文本的指导,仍有很大的协商空间,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 BOT 相关规定对律师在审查特许经营权协议应注意的若干要点进行分析,以期帮助 BOT 项目参加各方在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防范风险。 一、签约主体要正确 特许权经营协议的性质是政府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投资人,由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一般情况下,由政府作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一方和投资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政府也可授权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投资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得到政府的合法授权,并应将此授权的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除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外,任何企业法人即使得到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也不能成为特许权经营协议的签约主体。 二、审查项目的合法性 项目的合法性是 BOT 项目得以实施的前提,要确认项目是否合法,应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其审批部门是否有法定审批权,其中利用外资的项目,应得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内资的 BOT 项目则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向有审批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报批。此外,还应根据《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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