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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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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 1 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3 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1.6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1.7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1.8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1.9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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