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 LEGAL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民提一字第 17 号 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中民五终字第 188 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 2024 年 1 月 19 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2024 年 3 月 18 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 2024 年 6 月 27 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 1500 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购房协议仍以 2024 年 1 月 19日所签为准。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一份协议为准。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