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本合同的当事方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乙丙双方于 20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同意向丙方发放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为确保主合同项下乙方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 作为抵押物,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其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且未向任何第三方抵押、出租或转让,其抵押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就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达成的任何变更协议,甲方均予以追认,且不需重新签订担保合同。3、甲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经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有权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第二条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包括下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全部/部分附属建筑物及将来新增附属建筑物(下列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之抵押物清单): 第三条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丙方应付给乙方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尽责管理抵押物,使其保值和增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出售、出租、馈赠、再抵押或为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2、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上出现新增附属建筑物后,或者,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建工程因施工进展而发生变更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就新增附属建筑物或变更后的在建工程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3、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注册资本金减少、进行股份制改造、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变更等涉及乙方权益的情形,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到乙方。4、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