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柳州华兴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甲方向乙方出卖柳州市三中路 11 号 1—4 层综合楼住宅部分房屋所有权及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之事宜,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特订立如下合同: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三中路 11 号 1—4 层综合楼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乙方,价款为 元
综合楼 1—4 层住宅建筑面积为 ㎡,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 ㎡
甲方出卖给乙方综合楼 1—4 层住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综合楼 1—7 层的总建筑面积 1540
14㎡减去 1—4 层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 552
6㎡和办公楼与住宅共用走道分摊面积 24
3㎡和 5—7 层房屋的建筑面积 ㎡,(即 1540
14㎡-552
3㎡- ㎡= ㎡),按 2400 元/㎡计价,乙方应付购房款 元给甲方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出卖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甲方对出卖上述的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取得桂房证字第总—00407 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柳国用(99 公)字第 0339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综合楼 1—7 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1540
14㎡,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95
20㎡,其中 1—4 层办公楼建筑面积 552
6㎡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110
7㎡法院已经拍卖给他人购得;1—4 层住宅建筑面积为 ㎡ ,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均没有办理相关 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
三、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 元给甲方,同时,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卖的综合楼 1—4 层住宅交付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卖的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应当提供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