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二 0 一八年 XX 月战略合作合同甲方(承 包 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宁波分公司乙方(项目公司): 上虞市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原股东): 梅调芬甲、乙、丙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双方久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永泰佳苑”项目融资领域开展合作。甲、乙、丙方均以优秀的公司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 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就有关合作事宜,甲乙双方以及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经各方和谐协商,达成下列共识:第一条 合作大纲1、 合作宗旨甲乙双方以及丙方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 合作内容2.1.1 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内容含有排他性。2.1.2 投资方式:甲方或其指定的主体成立全资子公司(简称“A 公司”)。投资人成立契约型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实为明股实债)的方式,为 A 公司收购乙方的股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2.1.3 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人本次为 A 公司收购乙方股权项目提供资金金额为 5 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持有 A 公司 49 %的股权(甲方持有 A 公司 51 %的股权),A 公司持有乙方公司 98%的股权(丙方持有乙方公司 2%的股权)。2.1.4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的需要,投资人分 3 期拨付投资款,首期投资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投资人于《投资合同》订立后且同时满足本合同第 2.2 条“投资的前提条件”后 10 天 内拨付至 A 公司的银行账户。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 3000 万元,投资人于完毕土地证抵押登记手续并完毕“四证”后 1 个月内拨付至 A 公司的银行账户。第三期投资款人民币 4000 万元(预备资金),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投资人在收到 A 公司的用款申请后 2 个月内拨付至 A 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乙、丙方不存在法律诉讼和任何债务(含或有负债)隐瞒情形或欺骗行为的条件下,A 公司根据乙方的用款计划(经 A 公司同意的)及时拨付资金。交易架构:51% 49%98%2%2.2 投资的前提条件A 公 司原股东金天地公司中城投六局基金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2.2.1 本次交易获得政府部门(如需)、乙方内部和丙方全部有关方的同意和同意,涉及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有关事宜。2.2.2 乙方按照《投资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法律的有关规定修改章程并经乙方全部股东正式订立,该等修改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