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董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的议事范畴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议事范畴(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六)在股东会授权范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草案;(十二)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者不推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两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时;(二)监事会建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建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