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及流程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1、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干投入使用
2、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与否符合规定,不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 1-2 日告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有关准备
3、 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和执法统计仪,具体验收程序以下:(1) 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状况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状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状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状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状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状况
(2) 分组现场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统计表
(3) 汇总验收状况
各小组分别对验收状况做报告,根据验收评定规则,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统计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治意见
4、 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予以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予以解释
5、 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请表上签名
6、 工程验收承接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顿验收档案宋领导审批
7、 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 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治,整治完毕后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似
9、 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
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似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