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承担。 辖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四)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八)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负责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辖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依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