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征收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 次 、权利 性 质 等方 面 相 同 或 者 相 似的房地产
第六 条 同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 作 ,原 则上由 一家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 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 的,可 以由 两 家 或 者 两 家 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 承 担
两 家 或 者 两 家 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 担 同 一房屋征收评估项 目的,各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 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 、评估依据、评估原 则、评估技术路 线 、评估方 法、重 要参 数 选 取 等进 行沟 通 协 商 ,执 行统一标准
第七 条 被征收房屋分 为住 宅 和非 住 宅 两 类,其中,住 宅 分 为成 套 住 宅 和非成 套 住 宅 两 类
成 套 住 宅 是指房屋套 内有卧 室 、厨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