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所 属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卫 生 监 督 中心 ) 负 责 组 织 新 消 毒 产 品 和 新 涉 水 产 品 的 受 理 、 组 织 技 术 评 审 和上 报 等 具 体 工 作 , 并 负 责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第 四 条 省 级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对 新 消 毒 产 品 、 新 涉 水 产 品进 行 生 产 能 力 审 核 和 采 封 样
第 五 条 申 请 新 消 毒 产 品 或 新 涉 水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的 , 由 申 请人 直 接 向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 六 条 申 请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