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下⾯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详细内容。 ⽬录 第⼀章 总 则 第⼆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建⽴⽤⼈单位负责、⾏政机关监管、⾏业⾃律、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保护的权利。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保护。 ⼯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会组织的意见。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 第 五 条 ⽤ ⼈ 单 位 应 当 建 ⽴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 职 业 病 防 治⽔ 平 , 对 本 单 位 产 ⽣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承 担 责 任 。 第 六 条 ⽤ ⼈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 对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 作 全 ⾯ 负 责 。 第 七 条 ⽤ ⼈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 伤 保 险 。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 伤 保 险 的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劳 动 者 依 法 享受 ⼯ 伤 保 险 待 遇 。 第 ⼋ 条 国 家 ⿎ 励 和 ⽀ 持 研 制 、 开 发 、 推 ⼴ 、 应 ⽤ 有 利 于 职 业 病 防 治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的 新技术、新⼯ 艺、 新设备、 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