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
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
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
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