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宋朝从立国之初就开始采取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顺应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使土地私有制渐趋成熟,较前代比较彻底地释放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强大生产力,促使了租佃制的繁荣,是宋代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的制度原因。经近数十年来学者的研究,宋代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探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因,自然不能忽视从人口的增长、垦田数的增长、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高方面探讨。宋代的人口较唐代有较大的增长,土地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政府对农田水利工程比较重视,兴建了一些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以水稻生产为中心的精耕细作制度形成,这些因素都促成了宋代农业生产力的较大的提高。但是这几个方面往往在各个朝代都会有所发展,能够促成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升,显然这几个方面的原因是不够的。从土地制度方面来看,宋代的土地制度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宋朝采取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土地私有制指土地所有权由私人所有,就是按照私人意志而进行的土地赠送、遗产继承、抵押、典当、以及买卖等让渡权关系,而土地买卖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则是土地所有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标志。以耕地买卖为标志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于战国时期,由于耕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耕地买卖关系自产生起就开始强烈破坏着土地国有制,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在小农家族经济的基础上主要形成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两种私有制形式,在宋代几次颁布的“限田令”,尽管也打着“抑制兼并”的旗号,实际上主要目的不是真的要抑制土地兼并,而主要是要限制官户的减免税役特权,因此地主土地所有制自中唐冲破了均田令的藩篱后,在宋代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居于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地主凭借其强大的政治或经济实力,占有了全国总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二至十分之四;个体农民承受着封建国家的沉重剥削,也由于个体农民经济的脆弱性,个体农民对土地的拥有是很不稳定的,这使得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宋代土地制度中处于从属地位。一方面,宋朝的土地制度实际上是对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肯定和保护,促进了租佃制的发展,提高了农业效率。早在中古田制实行之初,豪强、世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就没有被触动过。封建国家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统治者产生于地主阶级内部,封建国家与广大地主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例如,唐朝均田制在实施的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