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 在法律上 , 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 在教育政策领域, 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 在教育活动中 , 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 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 在实际教育活动中 , 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 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 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 的矫正 ); 在现实层面上 , 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 “平等”的维护) 。( 一) 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 凡具有同等公民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 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 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 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 年) 。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 、 1978 和 1982 年) 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 , 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 的基本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应当免费 , 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其他的一些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人权公约,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76) 、《儿童权利公约》(1990) 等, 也明确地将人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认 , 认为其基础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与平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