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
究其原因,与理论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
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和优先权说
主张法定抵押权说者认为,一般的抵押权为意向担保物权,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设定
法定抵押权是指承揽人承揽工作物为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重大修缮所产生的债权,依法对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这种抵押权非因抵押合意产生而是依法律的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押权①
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