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上诉状作者:李水全 律师 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 101 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24)邯县民初字第 1317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24)邯县民初字第 1317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 4 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 4 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
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 4 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 年 11 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
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