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 屋内装潢如何处理 案例 徐强(化名)是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引进的河南籍高级管理人员。徐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除工资以外,公司每月支付住房补贴人民币 6000 元。徐强在上海向李斌(化名)租赁房屋一套,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人民币 5000 元,租赁期限为 8 年。双方还约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潢,租赁期满后,屋内装潢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徐强经李斌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潢,并将妻儿一同迁来上海居住。合同正常履行 5 年后,徐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拒绝继续支付住房补贴,徐强因此未能按约及时支付李斌房屋租金。在徐强停止支付租金 9 个月后,李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法院审理中,徐强也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双方对合同解除后房屋内的装潢归属发生争议。徐强认为,自己支付昂贵费用装潢的房屋只租住了 5 年,出租人李斌应按现价进行补偿。李斌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是徐强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徐自行承担,自己不应再作补偿。 析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直接原因是徐强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徐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停发住房补贴,这和徐强与李斌的房屋租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徐强收入的减少,不是其拖欠李斌租金的正当理由。所以,造成租赁关系提前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徐强,李斌不需对屋内装潢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徐强在装潢前征得了李斌的同意,且装潢的价值较大,对李斌的居住用房确实还有再利用的价值,所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现有装潢进行价格评估后,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出租人李斌对承租人徐强装潢费用作酌情补偿。 答疑 房屋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后,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装潢,属于动产的,由承租人自己取回。附着在建筑物之上,无法剥离或剥离后影响其价值的装潢,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别处理。一种情形是,装潢未经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