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合同要点》提示1、 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出租方的资格
出租方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房屋产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当要求出租方出具其他全部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假如有的共有权人不能签署本合同,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其他共有权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假如出租方是房屋的使用人,应当要求其出具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或产权人允许其转租的其他证明文件;出租方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确认出租方的代理权限
2、 审查出租房屋的产权的合法性
各分公司不得承租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房屋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被实行其他限制措施的;(3)出租房屋有共有权人但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4)出租房屋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使用权人未取得转租权的;(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等
3、 签订合同前,应与出租方相互交验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消防验收合格证等
4、 房屋交接时,应与出租方共同查验出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查验后应注明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无物业、水电费等欠费事项
5、 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不得留有空格
6、 合同提前解除的,应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减少损失
7、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具体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也可与中介机构签订专项服务协议,并注明中介机构证书编号,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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