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德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受害遇难者善后补助及治疗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的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费用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一) 煤矿:按年生产能力缴纳,企业年生产能力低于 3 万吨的,交纳200 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 3 万吨(含 3 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 100 万元交纳,最高交纳限额 1000 万元
(二) 非煤矿山:按企业从事开采作业的人数交纳,地下矿山每人 5 万元,最高交纳限额 500 万元;露天矿山每人 2 万元,最高交纳限额 200 万元;尾矿库按等别交纳,一等尾矿库交纳 100 万元,二等尾矿库交纳 80 万元,三等尾矿库交纳 50 万元,四等尾矿库交纳 30 万元,五等尾矿库交纳 20 万元
(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交纳,每人 5000元,最高交纳限额 300 万元;油库储存企业交纳 20 万元
(四)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交纳,每人 2 万元,最高交纳限额 300 万元;批发销售企业交纳 10 万元
(五)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按《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与划转(一)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以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