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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充协议VIP免费

拆迁安置补充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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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甲方:余江县城投公司 (拆迁人)乙方:陈曙光、陈春香 (被拆迁人)根据县城建设规划的要求,经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中大道进行南伸建设,需拆迁乙方座落在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 2008 年 6 月 6 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座落在中大道南伸建设规划区内重建安置房土地面积 253㎡,因建设需要收归政府所有;甲方定向出让一块住宅用地 300㎡,作为乙方安置住宅建设用地。二、甲方定向出让的该宗住宅用地位于富豪小区西侧,北临 21m 塔南道路,西靠中大道临街面商住楼东侧(详见附图),东西向面宽 15m,南北向进深 20m(含 6m 院子),建筑层高 5 层,不能超过富豪小区同排层高。该房东邻为城投公司开发房,南隔 5m 巷道为城投公司六层商住楼(西靠同排城投公司开发房乙方要求甲方不能高于 16.5m,乙方每层房子高度甲方无权干涉)。三、乙方受让土地超出原安置地 47㎡土地面积部分按 1000 元/㎡标准,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金计 47000 元;该款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清。四、该宗定向出让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时,应与其西临的中大道东面商住楼一并同时开工建设(东、西两侧山墙不得留空隙,须共基础),且建筑进深不能超过 14m;乙方不得以日照间距不足等原由干涉甲方南邻六层商住楼建设。若甲方的商住楼在其土地受让之日起超过 5 个月仍未开工,乙方可以按规划先行建设;若乙方超过原安置期因甲方原因仍未能开工建设,甲方应按每月 200 元的标准支付乙方过渡安置费。如乙方在 5个月以后,因甲方原因仍无法开工建设,甲方应承担 1000 元/月的损失,直到乙方开工之日止。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以陈春香名义的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乙方只交工本费,其他费用概与乙方无关。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二 00 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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