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顾丽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四终字第 47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红玲,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建文 委托代理人:姚丁香,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顾丽燕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上诉人李建文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三初字第 10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5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红玲,上诉人李建文的委托代理人姚丁香、张晶,被上诉人顾丽燕的委托代理人林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7 月 10 日,顾丽燕与大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顾丽燕购买大众公司开发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 19 号金碧华府 1-A-2701 号房屋,建筑面积 320.05 平方米;单价 4670 元/平方米,总价 1494634 元;买受人2024 年 7 月底支付房款 100000 元,2024 年 9 月底支付房款 50000 元,2024 年 3 月支付597634 元,剩余房款 747000 元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付清房屋购买合同全部款项办理入住,所发生费用按房屋交付使用日起计算,按揭、公积金贷款、贷款到期日办理入住,所发生费用按房屋交付使用日计算;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顾丽燕依约于 2024 年 7 月 24日缴纳房款 100000 元,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缴纳房款 50000 元,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缴纳房款 597634 元。因涉案房屋所在的金碧华府小区系在建工程整体抵押于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温泉西路支行,该银行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对上述抵押物设定限制登记,故因涉案房屋存在行政限制,顾丽燕未能就剩余房款 747000 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24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