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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玉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梁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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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玉树实业进展有限公司等诉梁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四终字第 51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玉树实业进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博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存祥,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燕,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华梅 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茸,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玉树实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树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沙民三初字第 44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存祥、郭春燕,被上诉人梁华梅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莲、王金茸,原审第三人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城)的委托代理人薛华、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24 年 3 月 4 日,玉树公司(乙方)与商贸城(甲方,原名称为新疆国际商贸城口岸管理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钱塘江路27 号新疆国际商贸城国家二类口岸七号楼南面面积约为 1282 平方米,包括面积内地表大棚及 21 间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其中含两间商店和两间饭馆;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3 月 4日至 2024 年 3 月 3 日止;租赁场地年租金 320000 元,第 5 年在原有租金基础上每年累积递增 3%;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300000 元;租金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甲方义务:协助乙方清理原场地属于甲方原因所致的遗留问题,正常情况下为乙方提供水、电、暖的供应,负责打通六号楼南侧直通六号楼的通道。乙方义务:乙方根据规划、消防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可在所租场地建两层建筑,其中一层可做门面或库房,二层可做库房,但所有设计、建造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整体规划及管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所建的建筑物必须完好无损无条件交给甲方。 二、2024 年 4 月 9 日玉树公司与商贸城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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