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合同涉及的转包分包及承包规定问题一、不法律规范分包指哪些行为
答:分包工程应按《建筑法》的规定法律规范运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法律规范分包:1
分包的单位工程,未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2
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或范围外分包工程,未经发包方认可;3
分包合同未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的
二、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答: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法律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麽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
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
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什麽是转包
答:国务院第 279 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
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别工程外
四、《合同法》关于禁止转包有什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