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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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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949-1-1.html港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24)港民初字第 550 号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席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辉公司)诉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班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隆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添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隆辉公司诉称,被告因建设东兴市成德国际贸易广场 3#楼工程(以下简称成德广场)的需要,与原告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欠货款每延期一天加收 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截至 2024 年 8 月 1 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 68574.50 元。虽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明隆辉公司的混凝土货款68574.50 元;二、被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天 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 2024 年 8月 1 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7143.63 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明隆辉公司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工商登记电脑查询单,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商品混凝土买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4、对账单,以证明双方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数量及被告欠款数额。被告禹班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21 日,被告的下设机构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项目部以被告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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