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00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本《商铺租赁合同》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由双方共同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受其约束和保护。出租人: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鄂州祥瑞东方城项目 单元 号商铺, 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 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 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根据实际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 装修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 租金条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第 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 年 月 日 止 , 租 金为 元/月; 4.2 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 方承担。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并不包括乙方依法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它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 电话网络配备 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