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实现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就担保合同申请再审未实现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就担保合同申请再审借款合同双方串通,隐瞒以贷还贷的事实,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事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事实是其行使救济的途径,不能以此推定担保人追认了以贷还贷的事实
担保人实现其追偿权应以最终获得执行为标准,如未能实现其追偿权,担保人仍然有权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基本案情1995 年 5 月 25 日,杭州临安医药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与中国农业银行临安市支行(以下简称临安农行)、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存入临安农行营业部人民币 500 万元,定期三个月,存单号码 1016721
该款为玻璃厂向临安农行贷款 500 万元的担保,玻璃厂贷款本息还清后,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方可支取该款
协议签订后,临安农行派人专程核对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的有关情况,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向临安农行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1995 年 5 月 30 日,依据上述三方协议的约定,玻璃厂与临安农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临安农行借给玻璃厂 500 万元,还款期限为同年 11 月 5 日,月息为 10
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在该合同保证人栏盖章
合同成立当天,临安农行将 500 万元贷款划入玻璃厂账户,款到玻璃厂账户的当天,其中 450 万元经转账归还玻璃厂其他贷款,50 万元被玻璃厂使用
玻璃厂除支付该笔贷款自 1995 年 5 月 30 日至 1995 年 9 月 20 日的利息外,其余本息未归还
借款期满后,玻璃厂未还款,临安农行诉至临安县法院,请求冻结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存款 500 万元,履行三方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原审另查明:宏广达杭州分公司经营部系上海宏广达公司杭州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