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办事指南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法律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 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0 号)。 二、受理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受理条件 1、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范围; 2、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在杭学生集体户口)或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 注意事项: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和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属于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2)需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3)各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隶属(或属地)负责受理本区、县(市)范围内的受理对象; 4)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范围内的受理对象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服务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五、服务标准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办理流程 提交档案调入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人事档案同意调入函件(以下简称调档函) → 原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人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