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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辉诉游丽珍等租赁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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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林永辉诉游丽珍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70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辉。 委托代理人:谢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丽珍。 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英。 委托代理人:谢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永辉因与被上诉人游丽珍、原审被告陈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 228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永辉、陈英为夫妻关系。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刘理松,刘理松将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物业出租给案外人广州市迦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公司)经营使用,租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止。后迦南公司将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部分场地转租给林永辉,租赁期限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林永辉承租上述场地后将涉案商铺转租给游丽珍承租,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编号为№0121863 的《收款收据》,其中写明:今收到迦南三楼 3305 某档保证金壹个月13800 元正。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刘理松向游丽珍发出《通知》载明:“广州市广园西路 124 号圣安宛三楼商铺(业主自编号 1-23 号商铺)为本人产权物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与广州市迦南贸易有限公司租约期满,本人依法收回整个商铺的整体出租权利,考虑到贵租户是转承租的实际场地使用者,为减少收回整体出租权对贵租户的影响,特通知如下:1、请务必带齐原租赁合同、租金、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于 2024 年 11 月 1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到我处办理,逾期视作贵租户放弃续租的权利……。” 游丽珍于 2024 年 8 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林永辉、陈英向游丽珍返还保证金 13800 元及滞纳金(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游丽珍继续承租使用涉案商铺并支付租金,林永辉确认其收取租金至 2024 年 10 月,11 月份的租金游丽珍没有交纳,游丽珍则称其支付租金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自 2024 年 11 月开始直接向业主刘理松承租并经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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