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嘉民二(商)初字第 530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虞恒龄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签订购货合同书(号码:mse20241201)及补充协议书(号码:chyy20240206)后,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3 月 16 日交付了相应货物,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被告逾期付款,其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 021 元应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支付,但被告直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才支付;购货合同书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16 977 元应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支付,但被告直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才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天货款总金额 3%向原告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上述逾期付款部分的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