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案例 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 1200 万米,7 至 12 月每月各装运 200 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 15 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
买方按约如期于 6 月 15 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 12 月 31 日
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 7 月 20 日和 10 月 5 日将货物分两批各 600 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
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
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 7 月至 12 月严格根据合同规定每月装运 200 万米
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 2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 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
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
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
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假如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
根据惯例,在 CIF 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