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通 讯 地 址 :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 身 份 证 号 】 通 讯 地 址 : 联系电话: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 平 等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可 依 法出 租 的 房 屋 事 宜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 出 租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一 ) 房 屋 坐 落 :
( 以 下 简 称 “ 该房 屋 ” )( 二 ) 该 房 屋 权 属 证 明 名 称 : 编号: -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三 ) 该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四)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用途:
( 五 ) 该 房 屋 现 有 设 施 设 备 :
除 双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上 述 列 明 的 设 施 设 备 作 为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交付 乙 方 使 用 和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满 交 还 该 房 屋 的 验 证 凭 据
二 、 租 赁 期 限 ( 一 ) 该 房 屋 租 赁 期 限 共 个 月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二 ) 租 赁 期 满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该 房 屋 , 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
乙 方 需 要 继 续 承 租 该 房 屋 的 , 则 应 于 租 赁 期 届 满 前 日通 知 甲 方
三 、 租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一 ) 该 房 屋 租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