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水泥稳定碎石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和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G310 洛阳市境改建工程路面一标 项目水泥稳定碎石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运输任务 1、由乙方负责 G310 洛阳市境改建工程路面一标 项目工程水泥稳定碎石场内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量计算
2、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二 进场开工时间 :以甲方下发(电话)通知 24 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三 运输车辆1、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15 辆(保证场内运输正常) 2、 车辆型号:25 -35 吨/车左右
四 结算方式 1、单价为: 4
5 元/吨(运输距离搅拌站至甲方施工施工场地),每次装车不低于 25 吨/车
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成品料出库单与甲方统一结算(必须由施工方主管签字)
甲方不和车主单独结算
2、乙方运输车辆在履行该合同时所产生的燃油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产生车辆故障未满三十分钟不算违约,超过三十分钟按每小时 100 元扣除,乙方在不耽误甲方工期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另外调配车辆补充
4 结算方式:
五 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施工管理人员对乙方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可进行调度与指挥,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2、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防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铁序的,每查处一次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500),由甲方从乙方的结算运费用中扣除; 3、乙方运输车辆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未结算的运输费用将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