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注】 (2000年11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 、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