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浏览次数:1005 次 来源: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作者: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添加日期:2024 年 8 月 18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江苏省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法律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进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主要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并兼顾企事业等单位需求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全省家政服务业的省级社团组织,,对全省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第四条 一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进展。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等方式。经营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实行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八条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养、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