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发布部门】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租赁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
06 【实施日期】2001
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唯一标志】35714 【全文】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2001年4月6日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汽车租赁工作委员会2001年工作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汽车租赁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的一种形式
汽车租赁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是一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 为法律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进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会员予以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判、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行规 第七条 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亦是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 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的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根据诚信、守法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
第十条 租赁车辆的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