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发布部门】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租赁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唯一标志】35714 【全文】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2001年4月6日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汽车租赁工作委员会2001年工作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汽车租赁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汽车租赁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是一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 为法律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进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会员予以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判、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 行规 第七条 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亦是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 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的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根据诚信、守法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 第十条 租赁车辆的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他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的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