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甲方:乙方:为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 沥青拌合站,为甲方加工沥青拌合料。为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加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附件数量沥青拌合站安迈 UG320 型一整台套(配备 250 吨沥青罐、重油罐 100 吨、柴油罐 10 吨)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1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施施工场地点3.1 工程项目: 3.2 施施工场地点: 县。第四条 生产方式及所有权4.1 生产方式:本沥拌站由乙方配备不少于 5 名管理、操作人员,保证满足24 小时随时生产,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不少于 10 名辅助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4.2 沥拌站的所有权:沥拌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沥拌站只享有合同期间的使用权。4.3 甲方不得对沥青拌站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沥拌站所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产量(计量单位:吨)及加工费用的签认5.1 加工单价: 元/吨,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加工费(含税)收入不少于叁佰万元,少于 万元,根据 万元结算,当乙方加工费(含税)收入超过叁佰万元后,根据 元/吨*加工吨数,增加加工费。5.2 沥青混合料产量的签认:设备到达施工场地之日,甲方须办理签收手续。设备开始生产后,甲,乙双方沥拌站负责人每天于《沥拌站日产量签认单》上签认一次拌合的沥青混合料产量,设备的产量以甲方现场安装的 100 吨地磅的过磅数量为准,地磅计量系统要经过当地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或检验(甲方负责联系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日产量的签认,就表示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可。5.3 加工费的确认:每生产 5 万吨或者 1 个月沥青混合料(先到先结),双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最后清算为完工之日。双方施工场地负责人要于《沥青拌合料生产签认单》上签认。5.4 自沥青拌合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根据甲方提供配合比进行生产,同时甲方应派试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其他数据,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按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根据合同中的要求支付租金。乙方承担因设备故障以及乙方人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