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马俊驹 梅夏英 上传时间:2001-7-3 浏览次数:785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内容提要: 本文从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考察。文章从物、财产、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理论的几个误区,进而揭示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当代困境,即它的“绝对的所有权”的概念系统,难以适应财产权种类和形式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与经济生活的现实。文章提出了构筑我国财产法体系的设想:保留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同时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并给予新型财产权利与所有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 财产权制度是民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各项财产权制度的讨论有了很大进展,但从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角度进行整体的、系统的讨论,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这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是不利的。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物、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大陆法系财产法理论的几个误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财产权制度的比较和评析,为在理论上重塑我国财产权体系提出一种思路。 一、物、财产和财产权 “财产”一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和形式。在古罗马社会,财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法律中还据以制造了抽象的“物”的概念。物依自然属性的不同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奴隶作为客体被纳入动产的范畴。与此同时,罗马法也提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盖尤士(Gaius)认为,有体物是以实体存在,并且可以凭人们感官触觉的物,如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则仅指没有实体存在,为人们拟制的物,如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权利 [1]。这说明罗马法已注意到权利的性质及其归类问题,但由于当时财产唯一可能存在的形式是对有体物的占有和使用,罗马法只能在有体物的范畴中解决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利的法律问题。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范围,债权、用益权和地役权仅作为一种例外的“物”而存在。 西欧封建社会仍沿袭罗马法物和财产的概念,财产主要表现为不动产以及于土地上设立的诸权利,财产范围并未扩大。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进展,西方诸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为了加快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