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8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吉,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莺,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24)渝高法民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泛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月 18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万吉、陈晓莺,人寿(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人寿(集团)公司原名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6 年 9 月经批准设立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
1998 年 5 月 18 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