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_第1页
1/10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_第2页
2/10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_第3页
3/10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8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吉,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莺,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 (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24)渝高法民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泛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月 18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万吉、陈晓莺,人寿(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人寿(集团)公司原名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6 年 9 月经批准设立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1998 年 5 月 18 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筷子街泛华大厦三区 9 楼至 28 楼房屋 14 400 平方米和四区负一层车库 600平方米,共计 15 000 平方米以 6624 万元的价格预售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第一次缴付购房款在合同签字后付定金 20 万元;第二次在登记时付房款总额的20%(含定金)1325 万元;第三次在工程进行到第九层时付总价的 10%,共计662 万元;第四次在工程每上升五层时付总价的 10%,共计 662 万元。泛华公司在 1999 年 8 月 31 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